老促会是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的简称。中国革命老区是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的简称。全国有1599个革命老区县,分布在28个省。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顾委撤销后,邓小平、陈云、习仲勋等同志倡导,一大批党政军离退休老同志联系社会各界成立了这一全国范围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山东有16个老区市109个老区县,山东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2009年成立。 烟台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承担着“弘扬老区精神、推动老区建设、传播社会正能量”的光荣使命。烟台既是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也是著名的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底蕴深厚。未来,烟台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将广泛联系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老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到2023年2月25日,烟台市所辖十五个区市已全部成立了老促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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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实践探索
2020-12-11 14:02:11来源:作者:

 

1941年4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于克,1943年任胶东区首席检察官兼胶东参议会检察委员会主任。

 

1941年4月2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改进司法工作纲要》。

□孙延杰

胶东抗日根据地从主署——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专署——北海区,到县——牟海县和荣成县,三个层级都设立了检察委员会,初步建立了山东抗日根据地唯一相对完善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成为实践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范本”。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的首创,也是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一个特色。1941年4月23日,山东抗日民主政府颁布施行《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和《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创造性地建立了检察委员会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开端。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认真贯彻执行山东抗日民主政府颁布的司法组织条例,初步建立了山东抗日根据地唯一相对完善的检察委员会制度,为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制度建设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1942年6月15日,代表胶东人民的最高民意机构——胶东临时参议会在海阳县召开了第一次参议员大会,选举产生了7名检察委员会委员,标志着胶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委员会开始创立。10月,胶东召开了第二次司法会议,要求进一步健全司法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负责建议参议会定期组织检察委员会,切实行使职权。在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的重视下,北海区、牟海县(由牟平、海阳县各划出一部分区域设立)和荣成县相继建立了检察委员会。

根据《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察委员会分为四级设置,省一级检察委员会由省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委员员额7人至11人。由于1940年7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成立时,《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还没有颁布,1943年8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会议上驻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没有提到设立检察委员会,所以,省一级可能没有设立检察委员会。胶东区检察委员会根据规定,设置行政主任区、专员区、县级三级,由各级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在人员组成上,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分局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三三制”的原则(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大体各占三分之一)。

(一)行政主任区检察委员会。由行政主任区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委员员额7人至9人。1942年6月15日,胶东临时参议会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选举了驻会委员会、行政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其中选举刘仲益、虞臣、张渐九、于克、徐宗尧、王可举、王大等7人为检察委员会委员,于克为主任委员。在7名委员中,刘益仲、于克为共产党员,其他人员是赞成抗战、拥护民主的进步人士。

(二)专员区检察委员会。由专员区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委员员额5人至7人。1942年8月26日,北海区临时参议会召开第二届第二次会议,选举张从周、赵振和、王竹琪、王毅、孙子明等5人为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共产党员和其他赞成抗战人士、民主进步人士组成。

(三)县检察委员会。由县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委员员额3人至5人。1943年,牟海县临时参议会召开第一届第四次会议,选举邢光、刘炳晨、孙派堂、高树蓬、于辊等5人为检察委员会委员,邢光为主任委员,其中共产党员2人,无党派进步人士3人。同年荣成县政府一份补选行政委员的公文中提到,刘作渔当选检察委员会主任委员。

另外,根据《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的规定,胶东还在检察委员会下设审计处,对审计处负责人具有推荐权,审计机关发现贪污舞弊行为时,得提请检察委员会检举。

根据山东省战工会(山东抗日根据地最高政权机关)颁布施行的有关司法组织条例,检察委员会被赋予了广泛的职权:

(一)检察官推选权

根据《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和《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察官由检察委员会推选。据中共吉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写的《于克传》记载,1943年,于克担任胶东区首席检察官兼胶东参议会检察委员会主任,办理了两起报请胶东区党委批准处决的案件。由于少数参议员对这两起案件有异议,向参议会大会提交了“提案”,因此于克进行了重新审查,把两起案件处理的经过、人证以及处理的政策、法律根据等向参议会大会提出了报告,最终参议会经过小组讨论,以95%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拥护原处理决定的决议。按照法律规定的检察官产生方式,于克的首席检察官职务应当是由检察委员会推选产生的。

(二)检察工作和审计机关的领导权

胶东各级检察委员会由同级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领导的机关有两个:一是配置在同级司法机构的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这是完全的领导,包括人事任命权和工作领导权。检察委员会是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唯一的领导机关,所在司法机构对其没有领导权。二是同级审计机关,这是不完全的领导,只有人事推荐权和工作领导权。审计处受检察委员会的领导,并受行政委员会的指导,但仍保持其独立系统;主署区审计分处主任、专署区审计员,由各该级检察委员会推荐,上级审计机关委任。检察委员会对审计机关的工作领导,主要体现在“财政的司法监督”上,审计机关审核决算发现贪污舞弊情节时,得提请同级检察委员会检举。

(三)检举权

《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设计改进检察制度;检查调阅机关团体公营企业账目;查询各机关团体行政措置;检察其他一切危害国家利益、政府法令及人民权利的行为。除了设计改进检察制度外,其他三项职权全部属于检举权范畴。同时,由于各级审计处受检察委员会的领导,审计处对违反财经法规、贪污舞弊及浪费问题的检举也属于检举权范畴。

胶东抗日根据地建立检察委员会之后,通过检举贪污腐化及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加强对行政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处了一批贪污腐化分子,保证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廉洁性。1943年2月,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要求各级检察委员会严格行使职权,真正实行弹劾检举。在8月召开的胶东区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大会上通过了“检查政府工作方案”,用5天时间以县为单位对政府工作进行检查,共查出财经、粮食问题93件,人权问题80件,教育问题102件,民政问题100件。10月16日,胶东党委机关报《大众报》发表社论指出,“大会(胶东区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大会)检举了不少案件,也弹劾了部分贪污、失职的区村行政干部”。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检举弹劾职权应该属于检察委员会。同年,胶东区牟海县召开第一届第四次参议会,检举弹劾渎职干部,行政委员会主任检讨工作,前任驻会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全体辞职,重新选举驻会委员会与参议长,成立检察委员会,加强对行政工作的检举。牟海行署强调,设立检察委员会,是为了随时随地对行政工作进行监督。1942年至1943年,胶东区审计分处严格审计制度,对工商业进行了两次大检查,共查处浪费粮食10余万斤,为取得对敌经济斗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1944年12月,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分析几年来司法工作存在的缺点和偏向时指出:“胶东的司法干部一般认为司法是超阶级的,主持真理的,因此司法独立的观点还存在着残余,并想对行政起监督作用。”这也证实,胶东检察委员会曾探索行使对行政工作的监督权。

从有关司法组织条例看,检察委员会的职权较为宏观,主要在领导推进检察工作层面。实质上,检察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则直接体现于由检察委员会推选并受其领导的同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的基本职能。首席检察官主要履行四项职权:执行检察职务;指挥监督所属检察官的工作;分配并监督检察案件的进行情况;决定案件的裁定或公诉。检察官主要有六项职权:案件之侦察;搜集证据;提起公诉并撰拟公诉书;协助担当自诉;检举贪污渎职及其他违法失职之工作人员;指挥刑事裁判执行。另外,1941年4月通过的《各级司法办理诉讼补充条例》规定:“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益及法律执行机关,应主动积极执行其应负责任,以发扬检察制度之精神与作用。”“检察官执行职务遇必要时,得请公安局协助进行。”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战争的特殊环境、精兵简政、司法人才缺乏等种种原因,从胶东区检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在同级司法机构内一直没有按规定配置检察官,使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功能价值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1942年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建立之初,胶东抗日根据地就开始了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实践探索。从现有资料看,当时山东各地设置检察委员会的地区不多,主要有胶东、鲁中两区,以及胶东的北海区、荣成县、牟海县等,而且1943年以后从制度和实践上都没有再设立这一机构。根据1943年《山东省行政区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不设检察委员会,当时胶东临时参议会驻委会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曾写信去问,省临时参议会答复不设,此后检察委员会即不工作,并将其工作移交驻委会。直到1944年10月,山东省政委会颁布施行《修正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全部删除了关于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的条款,相关司法组织条例被废止,检察委员会制度从立法上真正被废除。胶东抗日根据地从主署——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专署——北海区,到县——牟海县和荣成县,三个层级都设立了检察委员会,初步建立了山东抗日根据地唯一相对完善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成为实践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范本”。